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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扶持國有重點礦山企業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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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取之于礦,用之于礦”的原則,今后,中央財政收取的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以資金方式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將以項目形式專項用于支持國有重點礦山企業急需扶持且符合國家支持方向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以及礦區環境治理項目。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大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財政政策扶持力度的指導意見》做出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在積極推進以煤炭資源為試點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嚴格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同時,加大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的財政政策扶持力度。扶持政策還包括:
     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無償占有屬于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自愿的原則,經批準,可以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國家繳納。
    中央財政安排的現有各類專項資金,包括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專項資金、礦產資源勘查和保護資金以及礦山環境治理資金等,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申報的符合上述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項目給予重點傾斜。
    為了鼓勵礦山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支持礦山企業進行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重點向國有重點礦山企業傾斜。
     在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基礎上,對國有重點礦山企業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各地要制訂礦區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規劃,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加快治理。
    地方分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除用于國有企業和地勘單位礦產資源勘查外,也可以用于解決國有重點礦山企業的各種歷史包袱問題。
   《意見》同時指出,各地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加大國有重點礦山企業扶持力度的財政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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